新闻拾零:莫把《离婚协议书》当儿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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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上期内容:转载:你可以做得更好——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说】
2020年7月3日的《人民法院报》第3版刊登了一篇文章,题目是《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能否撤销?》,讲的是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,原、被告于2016年9月协议离婚时约定“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人民币贰万元整直至2036年9月止”。离婚后被告拒不履行该项义务,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已累计拖欠的72万元,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,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是赠与,可以撤销。一审法院认为,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合法有效,双方应受其法律约束,判决被告郭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72万元。郭某对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作为一名家事法官,日常审判工作中自然也少不了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这类案件打交道,这类案件起因一般有两种,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;还有一种就是《离婚协议书》没有得到实际履行。
近些年审理了一些第二类原因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,感觉有这样一种变化,之前这类案件多是一些当事人协议离婚时,缺乏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,导致《离婚协议书》约定的内容因为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际履行,而近年来的这类案件,更多的是协议离婚的一方,罔顾《离婚协议书》的严肃性,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,在协议书中进行不切实际的承诺,协议离婚后则将承诺抛之脑后,进而引发了诉讼。
上文提到的案例就是这样,承诺婚后给与对方大额补偿,离婚后就拒不履行,被诉到法院了就找出种种理由,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啦,对方生活不困难啦,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啦,赠与可以撤销啦,等等等等,一句话,反正婚已经离了,钱,是不会给的。
前些天还遇到一起抚养费纠纷,双方协议离婚,子女由女方抚养,男方在《离婚协议书》中承诺每月给2500元抚养费。结果《离婚协议书》签订后墨迹未干,男方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,认为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过高,要求法院将抚养费调低至每月1300元。理由是自己每月收入3500元,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不应超过1500元。
庭审时原告自恃有法律依据,理直气壮的。我问协议离婚时为什么要约定2500元,他说当初不懂法,我又问那你当初月工资就是3500元吗?他说是的,我说你就是当初不懂法,也应该知道每月3500元的工资,是给不起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啊?原告无言以对。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原告没有上诉。
而且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蓄意违约的一方,绝不会在分割现有财产上做出什么让步,能拿到手里的一定都拿到手里,都是许诺婚后如何如何,画张大饼忽悠对方。
突然很感叹,现在离婚确实不容易,但是诚信精神还是要有的,这也是做人处事的根本。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案例,就是在给不诚信的人一记警钟,橙子觉得是应该点赞的。